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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净寺网络信息安全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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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年08月05日 15:47 | 作者: | 【编辑录入:千惠】
一、为加强清净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清净寺弥陀净土网或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寺院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犯罪活动。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弥陀净土网或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有害信息: 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极端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的反动言论;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寺院负责人允许不得对弥陀净土网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寺院负责人允许不得对清净寺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不得在弥陀净土网和互联网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服务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口令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外泄。口令的修改及设定需做好专门记录和备案。 七、寺院上网帐户的建立、申请、变更等需填写申请单,由网络管理员完成设置并记入运行日志。 八、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系统遭破坏后能及时恢复。 九、未经批准,不得在弥陀净土网内建立自己的WEB站点、BBS站点、讨论组及其它类似的信息站点。寺院网站的策划、内容的增删由寺院负责。信息发布的内容须经寺院负责人审核。 十、指定专人负责本寺院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信息管理。 十一、对于违反上述制度的有关人员,将采取教育、批评、开除等措施,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清净寺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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